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86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大陆] 13岁少女遭强奸后被逼卖淫 母亲说与校长有关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9-28 08: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春城晚报报道,13岁花季少女小梦(化名)就读于昆明市西坝新村文武学校,一天下午放学后,她突然失踪了,5个月后,她的母亲等来的却是“女儿失踪后被人强奸”的噩耗。母亲还从女儿口中得知,小梦被强奸后,还被逼迫卖淫。如今,强奸女儿的犯罪分子和女友均已被判刑,但小梦的母亲认为,女儿被强奸与学校王校长有关。

A 少女失踪

被强奸女儿回家几天又跑了

小梦(化名)一家是昭通鲁甸人,母亲在昆明打工,她在西坝新村文武学校读书。去年,13岁的小梦刚上5年级。小梦母亲撒女士说,去年3月29日下午放学后,女儿和同学被一辆面包车接走。当晚,她们到昆都一家KTV里唱歌,然后就没了音讯。

3天了,还没有女儿的消息,撒女士开始急了,她多方寻找女儿。去年4月1日,撒女士到东陆桥派出所报案。同时,她也将女儿失踪的消息告诉了学校。在寻找女儿期间,学校王校长提供了一些线索。

去年8月13日,撒女士终于等来了女儿的消息。小梦给妈妈打来电话:“王校长已给我打了电话,叫我先回家再说。”之后,她在昆明北部汽车客运站找到了女儿。

一星期后,撒女士感觉女儿的行为举止有些异常,在母亲的逼问下,小梦向母亲说出了实情。“女儿告诉我,她在失踪期间,被人欺负了。”她还从女儿口中得知女儿被强奸后还被迫到KTV、桑拿等场所卖淫。去年8月20日,撒女士委托昆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儿的处女膜进行鉴定,结论是小梦的处女膜陈旧性损伤和破裂。

撒女士说,女儿在家呆了几天后又跑了,直到现在都没有消息。

B 法院判决

女友帮助男友强奸少女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此案。去年8月18日,郑某、屈某被刑事拘留。之后,西山区检察院以强奸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今年5月,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称,去年5月,两被告人将小梦带至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李家地村一招待所内,郑某与小梦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和屈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去年4月,小梦通过同学认识了郑某和屈某。同年5月,郑某和小梦发生性关系时,女友屈某没有阻止,还帮助男友脱下小梦的衣服。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背妇女意愿,在屈某的帮助下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小梦发生性关系,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中,郑某是主犯,屈某是从犯。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有期徒刑7年,屈某4年。

C 母亲质疑

女儿被侵害与校长有关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小梦的母亲认为,学校也应负一定责任。

撒女士将矛头指向了小梦之前所在的学校。撒女士认为,在女儿失踪的时间里,文武学校王校长提供了一些女儿的消息和动向,还安慰她:“你女儿一直生活得很好,穿着打扮都不错,你们家人放心,不要有什么牵挂。”为此,撒女士觉得,女儿失踪后,王校长对她的情况十分了解。“在我女儿的手机里还发现了与王校长的多次通话记录。”撒女士说,王校长与两名被告人认识,女儿被侵害与王校长有关系。

D 校长回应

可以请公安机关再次调查

面对撒女士的质疑,王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梦的母亲说我与犯罪分子勾结,对她女儿实施了侵害。她完全是在诬陷我,如果她再这样诬陷下去,我要告她。”

王校长说,小梦是在学校放学后才失踪的。按理说,学生放学回到家跟学校没有任何关系了,这个时候,学生的监管义务应当是家长。从家长口中得知孩子失踪的消息后,他出于好意才帮助找孩子,现在倒把他的好心当成驴肝肺了。

王校长表示,小梦被侵害的事情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他也不认识两名被告人。

小梦的手机里为何有他的电话号码?王校长称,小梦失踪后,之前留在学校的电话打不通。在帮助家长找孩子时,他向小梦的同学要了小梦的手机号码。寻找小梦时,他打过小梦的电话。去年8月13日小梦被找到这天早上,他还与小梦打过电话。他撒了一个善意的谎言,告诉小梦“你的亲人生病住院了”,这才将小梦哄回家。王校长说,事发后,公安机关来找他做过笔录,除了询问小梦在学校的情况外,还询问了小梦被侵害的事。小梦是单亲家庭,他还嘱咐老师对这个孩子要多加关照。“如果小梦的母亲认为我与犯罪分子有什么勾结,可以请公安机关再次调查,如果发现我与犯罪分子有什么关系,我愿意去坐牢。”


插件设计:zasq.ne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 Q群816270601 )

GMT+8, 2024-11-1 17:31 , Processed in 0.924691 second(s), 4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