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因涉嫌抄袭,被美国迪士尼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而这部电影之所以会引来抄袭、剽窃的质疑,要从它的宣传海报说起。2015年7月,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片在影院上映。当时,片方宣传这是“暑期档唯一一部赛车动画电影”,“填补了国内赛车题材动画电影的市场空白”。然而这部电影受到的众多关注,却是因为片方此前发布的一张海报。 电影海报引质疑 片方回应未抄袭
左边这张海报是《汽车人总动员》的宣传海报,而右边这张,是美国迪士尼和皮克斯公司2011年制作的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2》。 几年前迪士尼这个系列的电影中塑造的动画形象在当年几乎风靡全球。直到今日,不少人仍对这些动画形象记忆犹新。
此后,从预告片发布到正片上映,关于这部电影“抄袭”、“山寨”迪士尼动画片的负面评价便源源不断,而片方也多次回应:并未抄袭,两部影片的内容完全不一样。 之后迪士尼方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以“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汽车人总动员》的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网络播放平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索赔相关费用400万元。 争议焦点1:动画形象是否实质性相似 2016年6月21日,这起案件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案件的多个焦点逐一进行了法庭辩论。而其中之一、也是最受关注的,就是被告《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K1和K2是否与原告《赛车总动员》系列电影中的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原告迪士尼公司委托代理人说,原告动画形象的眼睛和上眼睑,被设计于车窗处,构成了整个动画形象中最核心且最突出的特征,拟人化的眼球以及上眼睑相互配合,传达出多种传神的表情和神态。被告动画形象K1的眼睛同样被设计在车窗位置,且包括了上眼睑,而K2被告的动画形象与法兰斯高(原告片中的动画形象)相同,车窗同样被设计成头盔造型。
被告则主张,《汽车人总动员》在制作时,将主要受众定位在低龄段的儿童群体,因此k1、k2所表现出的是稚嫩天真的儿童形象。被告蓝火焰公司委托代理人说,从整个形象来看,K1体现出来的,就是怯生生的儿童形象,而“闪电麦坤”(原告动画片的动画形象)看起来就是很自信,体现的是一个大人的成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形象。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的两个动画形象闪电麦昆和法兰斯高在既有车辆样式的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的设计,尤其是拟人化的脸部具有很高的独创性,整体动画形象具有美感,属于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被告电影中K1、K2直接使用了闪电麦昆、法兰斯高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制作、发行的电影及电影海报中的动画形象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针对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诉求,法院认定:被告制作、发行的电影及电影海报中的动画形象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告著作权侵权成立。 争议焦点2:电影名是否抄袭自原告电影 除了动画形象近似,原告迪士尼公司还主张,被告的电影名称抄袭了原告电影的另一个中文译名《汽车总动员》。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主张,自己的电影取名《汽车人总动员》并无不当之处,发行方基点公司一直宣传《汽车人总动员》是国产首部赛车题材的电影,与迪士尼背景毫无关联,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接着,原告举出证据,被告曾在电影临近上映之前修改名字,此举有攀附原告电影知名度的意图。
原告迪士尼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被控侵权电影最初的电影名称叫做《小小汽车工程师》,它是以《小小汽车工程师》作为电影名称上报立项。然而被告在被控侵权电影上映之前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突然将被控侵权电影的名称变更为《汽车人总动员》。 争议焦点3:原告电影是否属知名商品? 对于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原告的《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是否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知名商品。而被告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又是否抄袭了原告的电影名称,导致观众的混淆呢? 主审法官邵勋介绍,我们在认定电影是不是属于知名商品的时候,主要考虑这个电影的知名度,还有它的票房以及知名度。如果一个商品的名称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他的经营者就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这个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法院认定,原告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因此《赛车总动员》属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不过,主审法官邵勋表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汽车人总动员》这个电影名称和原告的《赛车总动员》电影名称构成近似,由于“汽车人”的含义和“赛车”的含义还是有一些区别,所以被告使用《汽车人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在《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呢? 合议庭审理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的海报中,“人”字被遮挡之后,该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误认。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胜诉。被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应停止复制、发行、展览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K1”、“K2”动画形象的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电影预告片、电影海报,停止使用《汽车人总动员》作为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聚力公司应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侵权作品。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目前,被告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本案已经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在等待二审开庭审理。 尽管被告已经上诉,但一审判决也表明,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之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国内外品牌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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