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5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转帖] 盗取他人QQ号诈骗巨款致被害人自杀 濮阳一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

[复制链接]

 成长值: 34570

绿金v1_01灰铜v1_03灰金v1_05绿铜v3_02绿银v3_03绿金v3_03紫铜v2_01紫铜v1_05紫银v2_01紫铜v3_01紫银v1_0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3 0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报报道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被告人杨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广西宾阳县人。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伙同覃某敏(已判决)、覃某新(在逃)预谋利用电脑实施QQ诈骗,后覃某民(已判决)加入。被告人杨某联系王某威(已判决)让其帮助寻找取款人,并交给其150余张银行卡。王某威又找到王某强(已判决)帮助取款。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杨某从网上盗取河南某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的QQ号,假借其名义两次要求该公司财务会计芦某向指定账户汇款313万元。后覃某敏等人将诈骗所得的313万元转账至预先准备好的150多个银行卡账户。尔后,王某强联系王某、王某珠、王某林(均已判决)共同帮助取款达280余万元,按约定王某强、王某、王某珠、王某林各分得20万元、8万元、2.7万元、1.8万元,王某威分得33万元。王某威将其余款项交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又按约定分给覃某新及覃某敏、覃某民每人31万元,余款归其所有。案发后,芦某因精神压力过大跳楼自杀。
另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购买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实施窃取他人银行卡内钱款等非法活动,截至案发,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插件设计:zasq.net

版主勋章 - 版主勋章

 成长值: 23030

宝血灵晶结丹成就紫铜v3_04紫铜v2_03灰铜v3_01紫金v1_04紫银v1_02绿金v3_05紫铜v1_05灰金v1_05蓝铜v1_05蓝银v1_05绿金v1_01绿铜v3_05绿银v3_05红铜v1_05紫银v2_05灰铜v1_05

沙发
发表于 2016-11-23 07:27 | 只看该作者
善恶到头终有报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 Q群816270601 )

GMT+8, 2024-11-16 11:59 , Processed in 0.789210 second(s), 5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